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自治区司法厅与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桂司通﹝2016﹞98号),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将于2018年5月至6月在全区开展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5月至6月

二、检查内容

(一)县级以上司法机关与驻地部队建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建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是否成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在驻地团以上部队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简称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流程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是否对涉军案件的登记、受理、承办、归档、上报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2016年以来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单位通过检查卷宗、台账材料等方式开展自查工作;司法厅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抽查卷宗、台账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四、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上旬)。各市司法局指导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归纳梳理本市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司法局公章后于6月10日前传真报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同时,各市分别收集2件涉军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检查报告和案例同时发送电子版到邮箱gxfy1997@163.com;

(二)抽查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上中旬)。自治区司法厅检查组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检查卷宗材料等方式,随机对全区县以上司法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6月下旬)。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各市司法局开展自查情况以及检查组抽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各市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涉军法律援助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自查和抽查工作安排,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通过检查活动,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有效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切实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

(三)各单位在做好自查报告的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本地历年来有关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文件及图像、视频等资料,并于6月10日前发送电子版到邮箱gxfy1997@163.com(各市分别至少报2件文件或资料)。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联系人:管绍良;电话:0771-5663965 、5663965(传真),18260862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5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