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5日下午6时许,桂林市荔浦县司法局“法治荔浦”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了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为荔浦县青山镇永镇村的丘某,其在微信上征婚,被一名自称姓郭的女子骗取3万多元人民币。

收到申请后,“法治荔浦”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申请表上的手机号与丘某取得联系。丘某告诉工作人员,因为想找个女朋友,他便通过微帮(属于微传媒,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等信息)发布了一则征婚广告,自称还在山东打工的荔浦县双江镇的郭某看到了该条征婚广告,添加了丘某为微信好友。第一次微信聊天,郭某称其没钱吃饭让丘某转50元,由于丘某当时在广东打工,同是漂泊异乡的同乡人,丘某深感郭某的难处,虽未谋面也及时救济了她。之后,两人便在微信上频繁地联系,期间郭某问丘某要过几次钱,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丘某均没有拒绝。郭某被丘某的慷慨解囊“打动了”,并表示要嫁给心地善良的丘某。终于要告别单身的丘某喜出望外,对郭某的要求更是无条件答应。之后丘某回到了桂林市打工,郭某称也想回来,让丘某转2000元作为路费。想到郭某回来就能天天见到自己的女朋友了,丘某二话不说又将钱转给了郭某。紧接着,郭某称母亲过世急需钱办丧事,请求丘某转25000元,丘某又一次答应了她的要求,即便如此,郭某最终还是没有回到桂林,也没有答应和丘某见面。与郭某相处期间,丘某先后向郭某转账3万余元,但除了看过郭某的一张相片,与她通过电话和微信外,双方未进行视频,也未见面。丘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被郭某欺骗了,想问个究竟,但他已无法联系上郭某。心灰意冷的丘某通过“法治荔浦”微信公众号在线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

【调查与处理】

“法治荔浦”工作人员带着丘某这份网上法律援助申请表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并详细讲述了丘某的情况,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丘某的情况不属于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不符合申请条件。建议丘某立即报警,将相关信息交给警方,以便立案侦查。9月7日,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及分析研判,及时锁定郭某身份和活动轨迹,于9月16日晚11时许,将郭某抓获。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丘某求偶心切的心理,假意答应成为丘某女友,使丘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金额达3万余元。因而,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以下从犯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郭某实施的欺诈行为属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本案中,郭某假意答应做丘某女友的行为,使丘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做出了郭某所希望的财产的转移,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本案中,郭某答应做丘某女友,使丘某喜出望外,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该错误行为是郭某的欺骗所致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郭某使丘某产生错误认识之后,数次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其处分财产表现为微信转账。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本案中,郭某的欺诈行为使丘某多次利用微信向郭某转账,郭某从而获得该财产,从而郭某的财物受到损害, 3万余元的数额符合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郭某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郭某所侵犯的对象为丘某个人的财物,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典型意义

此案件是荔浦县司法局在运用新媒体宣传过程中,利用法治宣传的影响力有效为群众解决问题,推动案件侦破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该案中,县司法局法治宣传部门和法律援助部门、公安机关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县司法局法治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治荔浦”微信公众号后台接收到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反馈给法律援助部门,在得知该案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后,及时告知丘某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采取相关行动,使得郭某在报案十日后即被抓获归案。二是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该案中,被害人丘某正是因为事前关注了“法治荔浦”微信公众号,在自己被骗3万元无助之时,向该公众号求助,最终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郭某被抓获。“法治荔浦”微信公众号通过发送普法知识、普法信息,提供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服务,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荔浦县把“法治荔浦”微信平台办成学习法律、弘扬法治的重要载体,办成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办成开展普法宣传的品牌。惠及更多普通百姓,走进千家万户,使全社会人人学法、个个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