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时效,荔浦县司法局撷取当地新闻热点和典型案例,通过法官、律师释法,积极引领法治思维风尚,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员”的作用,努力让百姓养成“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行为习惯。

【案例】近日,荔浦县大塘镇富德村委屯村自然屯韦某在村边鱼塘里的鱼全部死亡,相邻户覃某为此赔偿10000元。

现年62岁的单身男子韦某,无子无女,十年前他把自己的田地互换到离村边较近的地方,并将换得的这2.1亩水田作为鱼塘,每年以养鱼为生,鱼塘养有草鱼、鲢鱼、鳙鱼、鲤鱼等,以喂草为主,因养的是生态鱼,口感好,比较好卖,年纯收入逾万元,靠此一项便可解决其全部生活费用。

今年春,韦某将鱼塘收拾干净消毒后,用1000多元购买鱼苗,近日一天早上,他到鱼塘看时,鱼已全部死亡。后经多方查找原因,并请大塘镇调委会及防检站技术员到场检查处理,得出结论:鱼因污水而死,是覃某家的百头猪场猪屎尿太满流到鱼塘所致。经大塘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覃某赔偿韦某10000元损失,并负责搞好自己的猪舍排水沟,双方握手言和。
   【释法】荔浦县司法局律师表示,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本案中,覃某因未能及时清除猪场内的粪便,导致相邻方韦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覃某没有正确处理好排水方面的相邻关系造成韦某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缺失,这对于其本人和韦某都是有害无利的。法治渗透生活,希望每位群众通过此案例认识到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重要性。

                    荔浦县司法局 彭信云、莫金兰

                               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