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一、如何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自中国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的仲裁机构雨后春笋般涌现。至今,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外,地方仲裁机构已经有150家之多。在如此众多的仲裁委员会中选择一个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成了让人煞费心思的事。虽然如今很多中国公司企业的“婆婆”们大都指示它们选择某仲裁委员会,但该仲裁委员会好与坏,合不合适,婆婆们才懒得去管。并且,随着中国加入世贸,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婆婆们想必也会下岗西去。所以,学会一套独立选择仲裁机构的本领,犹为重要。

   考查一个仲裁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仲裁机构是否拥有一批专业素质优秀、道德水平高尚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具有权威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世界范围盾,仲裁员多数都不是专职的,没有过多的组织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自身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对案件审理犹为重要。实践已证明,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

对涉外案件,尤其是外国当事人来说,仲裁员队伍中有无外籍仲裁员,以及外籍仲裁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考查因素。因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更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能保证外国当事人充分地自由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有利于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和公正地审理。

   2、看仲裁机构是否有一套选进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3、看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裁决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仲裁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方式。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落空,更使仲裁失去了存在价值。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法院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4、看仲裁机构有无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

很多仲裁机构在其成立之初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这是中国特色之一。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会严重破坏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这恰恰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可能会有公司说,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对我有利。然而,它今天对你有利,明天可能对你就不利了;可能对A公司有利,也可能会对B公司有利。毕竟,仲裁的独立和公正才是对仲裁当事人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

也有些仲裁机构杜绝了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选择仲裁机构,就要看其是否做到了独立和公正。

    5、看仲裁机构的服务。

     仲裁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服务是否热情、周到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感受。仲裁的管辖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热情周到的服务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最基本的回报。据有些在贸仲代理过案件的律师讲,在贸仲找到了做律师的感觉,说那里没有颐指气使,没有推委拖拉,有的全是热情礼貌的服务。在这样一个宽松的氛围里,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把事实澄清,把观点列明,心情愉悦地把争议解决。否则,当事人被呼来训去,与仲裁机构理论都来不及,哪里还顾得上和对方辩论是非。所以,选择仲裁机构,看看服务质量必不可少。

    经过以上五看,我们对仲裁机构有了一个总阔的认识,已经能够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机构。除此之外,我们选择仲裁机构时,还有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

    1、如果系涉外案件,则应首先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贸仲在我国仲裁法生效前,是专门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机构。仲裁法生效后,尽管贸仲也开始受理国内争议,但我国绝大多数涉外商事争议也是由贸仲受理。四十年来,贸仲以便捷的程序、优质的服务和公正的裁决在国际、国内仲裁界享有盛名,其裁决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得到了强制执行,所以贸仲的裁决在外国执行时更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对于省际之间的经济纠纷,最好约定由第三地的地方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面贸仲或第三地仲裁机构与纠纷的双方无任何地缘联系,更易于保障案件审理的独立和公正。另一方面,依据新的仲裁规则,贸仲已可以受理国内经济纠纷,贸仲的独立性也将给当事人公正解决纠纷的信心。

    3、对于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经济纠纷或者性质独特的争议,应当约定在仲裁员水平高、处理复杂案件能力强的仲裁机构仲裁。不可否认的是,各地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的水平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地域的限制,有些地方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业务水平还须提高。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公认的仲裁员水平最高的仲裁机构外,也有少数地方仲裁机构有着较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机构的优劣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而审理的结果又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利益,所以仲裁机构的选择很重要,须谨慎选择。总之,经过“五看”,再结合分析上述因素,如何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已经给你提供了思路和答案。

 

二、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申请仲裁员回避是仲裁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员回避,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应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审终结前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法律未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从实践中看,当事人可以在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员回避。其次,当事人要在提出的回避申请中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据。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请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积极正当地行使这一权利。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利害关系包含的范围较广,如同班同学关系、较密切的师生关系、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导致仲裁员被回避。